目前我国对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已经立法的省市有:北京(2004年)、湖北省(2005年)、云南省(2007年)、黑龙江省(2008年)、广东省(2010年),这些省市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已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为规范广西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工作,保障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质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第2号令,1988)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6年),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内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实验动物管理使用和福利问题在世界100多个国家得到重视,各国先后制动了相应的法律法国,甚至有些国际组织还签订了国际公约。这些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明确了在科学研究中使用动物的目的和责任,保障了动物福利和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为科研和教学活动中的人道行为,动物的获得及管理等方面提供指导。
动物为人类的医学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目前以动物福利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动物保护福利立法是一全球性的立法趋势,实验动物福利相关法律可以规范人类的行为,给予实验动物应有的法律权利和地位,对发展生物医学和增进人类健康至关重要。